郭玉贤律师

郭玉贤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公司企业

原告朱某诉被告李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来源:郭玉贤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20
人浏览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粤1502民初133号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父亲朱某于1985年向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遮浪街道(原遮浪公社)田X村承包了金X岛林业种植,2005424日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及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试验区林业局申领红海湾林证字(2005)第440017XXXX号《林权证》,取得了金X岛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并自始对此进行管理及种植林业。

2015年913日,原告父亲朱某因病去世。原告作为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了父亲朱某上述的合法财产,即金X岛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该合法继承行为已经汕尾市海陆公证处公证,有(2016)粤汕海陆第16XX号《公证书》为证。因此,原告自继承开始时即成为金X岛合法的林地使用权人、林木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自201552日开始擅自在金X岛上搭建小卖部、冲水房等临时设施,经营帐篷、遮阳伞、水上摩托、大排档等旅游项目,在夏季和秋季吸引日均客流量可达200人左右,譬如经营矿泉水、饮料、遮阳伞、冲水房、水上摩托及救生衣等水上用品,非法营利达到人民币70多万元,妨碍原告合法行使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鉴于被告非法占有、恶意妨碍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并搬离金X岛,但被告均拒绝停止在金X岛上的全部商业活动,拆除小卖部、大排档、冲水房等临时设施,清除帐篷、遮阳伞、水上摩托等相关物品,恢复原状。

         【代理意见】

X岛上的林地使用权、林业所有权及使用权合法归属原告,原告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依据我国《物权法》第四条之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等规定及《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被告的非法占有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物权人即原告对物权正常权利的行使,妨碍了原告行使林地使用权、林业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占有、使用和收益,被告应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即时搬离金X岛,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李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排除对原告朱某在金X岛上行使林地使用权的妨害,自行拆除在金X岛上建造、占有及使用的五处建筑设施,并恢复原状;二、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点主要有:一、本案《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如何以及原告的主体是否适格;二、原告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三、争议的第一处房屋的权属及由谁建造的问题;四、被告是否存在侵犯原告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行为以及原告的第一、二项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持有的《林权证》是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依法颁发的有关林地、林木的权属证书,该权属证书的权利人登记在原告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规定,可以确认原告系金X岛上林地使用权人和林木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被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否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授权对林地、林木权属行使确权工作,于法无据;同时,被告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金X岛属于国家公布的无居民海岛目录名单,且以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法律位阶的由国家海洋局颁布的《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实行办法》《关于推进<海岛保护法>生效前已用岛活动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否认职权部门颁布的《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因此被告认为原告不是林地及海岛使用权人的主张依法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作为金X岛的林地、林木的权利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本案原告请求的是排除妨害,属于物权保护纠纷,而非债权纠纷,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被告提出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原、被告均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该处房屋为其所有,故法院对房屋权属不作认定。而从被告提供的证据三及法院对现场的勘验结果看,该房屋是被告在原有存在的残墙基础上重新建造而成并一直由被告占有和使用,且原告也认可该房屋为被告实际占有和使用,故法院认为该房屋的建造人为被告。

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从《林权证》确认的四至及图例来看,原告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覆盖与金X岛全岛范围内,同时,该权属证书上未注记林地使用终止日期,应推定该证书至今仍然有效。而被告对在金X岛上建造、占有及使用五处建筑设施的事实,构成对原告在金X岛上行使林地使用权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无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和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的规定,被告应停止侵犯原告的林地使用权,并拆除上述五处建筑设施。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害其在金X岛上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问题,由于原告文能提供被告有侵害其这两项权利的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岛上小卖部、大排档、遮阳伞、水上摩托等设施及物品,但法院到达金X岛实地勘验时并没有发现上述所列举的建筑设施及物品,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0元,但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曾在金X岛上从事经营活动及有经营所得,故对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围绕2010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施行是否对本案中的《林权证》造成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本案中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金X岛为无居民海岛,而根据国家海洋局2011412日公布的《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中并不包括金X岛,因此,金X岛不是无居民海岛,也就不存在被告辩称的金X岛属于国家所有,原告因没有取得《海岛使用权证书》,所以不是林地及海岛的合法使用权人,不具有海岛使用权力的情况。另外国家海洋局颁布的《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关于推进<海岛保护法>生效前已用岛活动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法律位阶低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因此不能因为后两部部门规章的条款与森林法的条款存在冲突便否认森林法所承认的《林木权证》的效力。

 【结语和建议】

随着国家部门对无居民海岛名录的编制,原先海岛的林权证法律效力极有可能因产权证书所在的海岛成为无居民海岛而发生变化,但目前相关部门并未对此作出规定,建议林权证在海岛上的所有权人,密切关注国家海洋局公布的无居民海岛名录,以及国家对于林权证及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应对措施。

以上内容由郭玉贤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郭玉贤律师咨询。
郭玉贤律师
郭玉贤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627 万人好评:12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城南路城区司法局二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郭玉贤
  • 执业律所:广东善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15*********27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城南路城区司法局二楼。